租金過高将調控!北(běi)京出台首個地方住房租賃條例:保護承租人個人信息,管控短租房、群租房

作者:鑫銘行房地産 發布時間:2021/8/25 15:25:03 來源:本網站

首個地方住房租賃條例出爐!

  8月24日,北(běi)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yuán)會發布《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下(xià)稱《條例》),并公開(kāi)征求意見。

  作爲全國首個地方版本的住房租賃條例,北(běi)京住建委指出,近年來,長租公寓、租金貸、短租房等“租賃+互聯網+金融”新業态、新模式不斷出現,現有法律文件層級和内容與現實需要的不匹配問題日益突出,亟需通過地方性立法加強北(běi)京市住房租賃的頂層設計,完善住房租賃管理制度體(tǐ)系,出台《條例》既是落實黨中(zhōng)央“房住不炒”的舉措,也是完善北(běi)京市住房租賃制度體(tǐ)系的需要。

  其中(zhōng),《意見稿》提出了一(yī)系列保護承租人個人信息的要求,并規範了網絡房源發布,加強了長租房公寓、租金貸、短租房、群租房等租賃市場新業态的監管。同時,建立了租金監測和發布機制,明确租金過高将進行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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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管網絡房源發布、保護個人信息

  本次《條例》共6章81條,包括總則、出租與承租、租賃服務、培育和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在總則裏,《條例》明确,北(běi)京市堅持“房住不炒”定位,建立健全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支持居民通過租賃解決住房問題,改善居住條件。

  在出租與承租方面,《條例》明确了出租住房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情況;明确了出租與承租的權利義務;規範了租金押金收取;加強了短租住房管理;提倡租賃保險并建立糾紛化解機制。

  其中(zhōng),《條例》明确,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kāi)承租人的個人信息。

  在租賃服務方面,《條例》拟加強住房租賃服務管理和監督。一(yī)是設定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準入條件。二是加強企業行爲監管,包括規範信息公示和房源發布、控制資(zī)金池、實行合同網簽等。三是強化網絡平台的信息核驗責任。

  其中(zhōng),《條例》要求,互聯網信息發布平台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台發布、展示、推廣租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真實有效身份進行審查、登記,建立檔案,定期核實更新,對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zhōng)心研究總監嚴躍進指出,本次《條例》中(zhōng)相關條款有諸多與《個人信息保護法》類似的表述,進一(yī)步體(tǐ)現了新租賃市場中(zhōng)信息保護的理念,體(tǐ)現了新舊(jiù)租賃市場的一(yī)個本質區别。過去(qù)對于租客的權益保護中(zhōng)缺少個人信息保護的内容,而此次租賃條例則明确提及。

  此外(wài),在保護承租人權益方面,《條例》還提出,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并按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斷水、斷電(diàn)等方式迫使承租人返還租賃住房或承擔合同約定之外(wài)的費(fèi)用。

  加強住房租賃新業态監管

  北(běi)京住建委指出,近年來,長租公寓、租金貸、短租房等“租賃+互聯網+金融”新業态、新模式不斷出現,現有法律文件層級和内容與現實需要的不匹配問題日益突出,

  針對近年來長租公寓爆雷問題,《條例》提出,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yī)般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總和;超過的,收取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

  針對近年來租賃房安全隐患問題,《條例》提出,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zhī)該住房或其附屬設施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時解除租賃合同。同時,在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fèi)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在租金貸的規範上,《條例》提出,金融機構發放(fàng)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爲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fàng)貸款的頻(pín)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pín)率匹配,租金貸款隻能劃入借款人賬戶。

  針對群租房問題,《條例》規定,出租住房未按規劃設計的套、間出租的;出租住房不符合本市規定的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要求的;将住房的起居室、廚房、衛生(shēng)間、陽台、儲藏室等單獨出租用于居住的,将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還将處以罰款。

  針對短租房問題,《條例》還明确,出租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且按日或按小(xiǎo)時收費(fèi)的,應當符合本小(xiǎo)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内其他業主的一(yī)緻同意。

  嚴躍進表示,過去(qù)短租行爲遊離(lí)于監管之外(wài),對于小(xiǎo)區的治安和管理等造成沖擊。可以看出,北(běi)京此次條例,針對租賃新業态積極管控,非常務實。

  建立租金監測和發布機制

  在培育和發展領域,《條例》拟規定鼓勵住房出租,推進爲承租人賦權,鼓勵利用集體(tǐ)建設用地和存量非居住用地建設租賃住房,鼓勵利用閑置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并給予相關配套政策支持。以及建立租金調控、信用管理機制。

  其中(zhōng),《條例》提出,北(běi)京市鼓勵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按規定建設租賃住房。鼓勵将低效、閑置的辦公、商(shāng)業、旅(賓)館、廠房、倉儲等非居住房屋建築按規定改建爲租賃住房。按規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或者将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爲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的,水、電(diàn)、燃氣、供熱價格執行居民生(shēng)活類标準。

  當前,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在多地都受到鼓勵,普遍觀點認爲,利用存量土地開(kāi)放(fàng)不僅是對一(yī)些存量土地的盤活,也避免了大(dà)城市新建租賃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不得不遠離(lí)市區找地的窘境。

  《條例》還提出,北(běi)京市建立租金監測和發布機制。住房租金快速上漲時,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房源的租金漲幅、查處哄擡租金行爲等措施,調控住房租賃市場。必要時可以實行傭金或租金指導價。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條例》是繼7月30日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後,再次提及租金指導價的文件。

  嚴躍進認爲,《條例》對租金指導價的表述值得關注,體(tǐ)現了北(běi)京對于租賃市場落實指導價的導向。考慮到此前深圳也提到制定租賃房參考價,預計随着租賃市場的發展壯大(dà),未來租金指導價或參考價制度将逐漸形成,成爲租賃市場穩租金的重要配套政策。

  編輯:萬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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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佳佳 HN153)